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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结婚登记 解除同居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2 1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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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关系、财产权属纠纷案件,杨某与茅某的同居关系被依法解除,非婚生女小茅随原告杨某生活,被告茅某自2007年2月起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1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其间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杨某取回所有的婚前财产。

      杨某与茅某于1996年底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1998年9月,杨某生育一女小茅,现在读小学二年级。近年来,因茅某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引起杨某不满。杨某遂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和茅某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两人所生子女以及财产分割,应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两人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非婚生女小茅随杨某生活,并由茅某给付部分抚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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