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李(女,20岁)和陈军(男,23岁)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6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0月生育一女王蕊,此后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打骂。小李不堪忍受这种生活,起诉到法院,问小李可以单独提起解除同居关系吗?
评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规定,1994年以后即不存在事实婚姻,凡未进行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一律是同居关系,非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关系。
举行婚礼是我国一些地区的习俗,表明男女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登记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在我国,结婚登记是成为合法夫妻的必要条件,举行婚礼并不能使男女双方成为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本案中,小李和陈军仅仅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的关系只能是同居关系。那么,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明确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小李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因为,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该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小李可以就女儿由谁抚养及扶养费的给付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由人民法院调解,在陈军和小李就王蕊的抚养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