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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老年妇女是受害群体需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11 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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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修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征求意见,各界纷纷提建议——

    非婚同居老年妇女也要保护

      (记者 洪玉英)保障非婚同居的妇女权益、退休年龄应灵活规定……在昨日举办的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妇联主席刘群英表示,目前还存在女大学生就业难、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等隐性问题。

      焦点:非婚同居 观点:老年妇女也是受害群体

      “非婚同居不只存在于年轻群体,在老年妇女中也大量存在。”来自福建警官学院的胡宝珍教授说,如何维护老年妇女在非婚同居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潜在的难题。

      据了解,子女反对、社会歧视等原因造成不少老年妇女无法再婚,只能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与另一半非婚同居。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当配偶去世后,面对财产分割等问题,老年妇女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胡宝珍教授指出,在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中,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女方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但对于非婚同居女性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规定,尤其要加强对非婚同居的老年妇女的权益保护。

      焦点:退休年龄 观点:社区工作者太早退休

      “女性退休年龄应灵活规定”成为昨日座谈会的讨论焦点。来自机关单位的不少女性代表认为,公务员应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将退休年龄提高至60岁。而来自一线的福州东南电化工会女工委主任徐晓峰则认为,不宜延长女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妇女的意愿灵活选择退休时间。

      素有“小区总理”之称的社区工作者对退休年龄尤为敏感,他们认为女性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太早。福州市鼓楼区锦江社区书记林丽珠说,目前鼓楼区有70个社区,女性占97.5%左右,按照社区居委会的有关规定,女性社区工作者应该在50岁退休,一批有经验的女性社区工作者即将退休,居委会将青黄不接。

      焦点:性骚扰 观点:增加条文解决取证难

      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稿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处理。

      对此,参加座谈会的律师曹卫表示,公安机关、妇联在解决性骚扰问题时,往往会碰到男方不承认、对性骚扰问题难以取证等问题。律师认为,法规中应该增加一些条文,以解决性骚扰取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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