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跟肖楠胡扯的时候,提出了一个理论,证明男人在结婚后出轨是一个非常正常、理性、大概率的行为。楠子认为有必要加大对出轨男人的惩罚力度,例如增加其在离婚问题上的损失,以此使得男人不敢于出轨。我当时没有觉出什么,后来终于又提出一个理论,就是单纯的增大男人在离婚上成本或者损失,反而是造成男人道德败坏的重要诱因——不知道理论的出发点是大男人主义呢,还是纯粹的经济学,嘿嘿!
下面就对离婚成本和男人道德败坏进行分析。实际上,这理论是从西班牙启蒙经济学理论中引申出来的。卡巴卢斯于1792年写成的《卡塔斯》中认为,离婚是解决当事人效用减少的唯一办法。加里.贝克尔(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指出,“婚姻包含一个契约,该契约以有限的手段保护特殊的妇女不被她们的丈夫抛弃、忽视和其他虐待。”从传统上看,婚姻是出于对女性在生理、心理上的保护,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婚姻是出于结合的净收益高于其他选择的净收益。因此,男性对于婚姻具有效用比较的特点,即会倾向于选择效用最大化的方式。
但是,婚姻不是价值恒定的,是变化的,就像固定资产一样,随着时间的变化,可能出现贬值的问题。这时候男性出于保持原有效用或者效用最大化,就不得不采取措施,离婚并选择新的结合方式是保持效用的一种形式(当然,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复投资也是一种办法,但是却要求双方都对维持婚姻保持积极态度,并且风险较高)。
离婚必然要面对离婚成本,这就包括:离婚所需的时间、离婚的影响波及面、离婚判决时对于男方的财产分割情况等等(这里暂时不考虑孩子归属,因为这就涉及第三方了)。如果离婚时间过长、影响面太广、男方经济损失过大,则离婚成本就很高了。离婚成本过高,即再结合的收益低于离婚成本,可以限制男性的离婚选择,但是却会引发另一问题——离婚的替代品问题。
所谓的离婚的替代品,是指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保持离婚后效用的生活方式,说得再实际点,就是可以采用寻找情人、包二奶等出轨的方式来替代离婚。这些方式显然是不能公开进行的,但是却是难于被发现和管理的,也就说监督成本很高的。因此,男性可以通过这些方式来替代离婚,而女性却难于对这种行为进行发现并给与适当的惩罚。
换个角度,我们可以把离婚看作市场中企业退出,在市场中过高的退出成本或者壁垒是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会引发企业的非法行为或者低效行为。完善有效的市场机制要求企业可以自由退出,同样的道理,保持高效用高价值的婚姻要求可以自由结合分离。表面上,提升男性的离婚成本可以使男性不敢随便解约,但是却使得这个契约低效并诱使男性寻找替代品,最终受到损失的是女性;而较低的离婚成本,可以使得男人选择新的婚姻,因为这毕竟是合法、正大的方式,对于风险规避者来说,是倾向性较大的选择。
卡巴卢斯指出,在西班牙离婚管制下(教会不允许解除婚姻),“通奸到处盛行而不受惩罚:当没有堕落和卖淫时,夫妻的分居或不和则是与之相伴的罪恶”(1792,p.236)。从现在的角度看,包二奶、小蜜成风,寻情人成为时尚,除了原有道德缺位外,不能不说与离婚成本过高有着一定关系。
其实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如果男人没有心思去维护感情了,与其咬牙切齿让男人付出代价,死活不肯让男人另寻新欢,其实倒还真不如倒退一步,让他随去随走好了,因为留下来反而会引发他的道德败坏,自己实际效用其实也没有任何的增长,这是双输的结局。话又说回来了,这个分析同样适合女性在婚姻上的道德败坏,这里不说只是因为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附:对于对男人出轨是正常、理性、大概率行为的证明。
用经济学的话说,婚姻就是一种契约、一种合同,契约双方都应当能从婚姻中获取收益,同时为婚姻支付一定的义务,男人出轨其实就是单方面的违约,因此女方有权利也有资格指责男人的不对——因为你违约了嘛,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
但是,有一个问题忽视了,就是女方潜在违约或者合同本身的贬值问题:当一个女性因为种种原因已经偏离了男方的需求,婚姻已经缺少了激情和在一起的必要。其实这种婚姻实际上不能为双方提供更多的收益,或者对于男方已经不存在收益的可能,站在男方的角度,这样的合同事实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在经济中面对这样的合同我们会怎么样?一般来说,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人反而不会受到太多的指责,甚至没有指责,但是在感情中我们却要受到指责——这就说明,婚姻这个特殊合同中存在道德惩罚机制。实际上,从制度角度上来说,一个纯粹以道德来约束的制度或者契约是低效的,合同双方可能面临着道德风险,加之违约后续约的概率很大(男人离婚后还是容易结婚),因此男人出轨就成为概率极高的正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