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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成本该有多高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9 1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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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年来,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讨论,法学界、社会学界、妇女界以及社会公众都对这个话题谈了很多。作为一名经济学者,您的角度是什么?

      姚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目前出现的种种争议主要集中在意识形态领域,做的是一些是非判断--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错的。而经济学的一个好处就是可以超脱“主义之争”去看一看最后实际的效果。经济学的研究不做是非判断,它只会告诉你这样做是不是有效。这是我必须首先澄清的一点。

      这次《婚姻法》修改,我觉得有一种初衷是想使家庭、婚姻更稳定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用法律的手段遏制社会道德的滑坡,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的婚姻是有价值的婚姻,所谓有价值的婚姻就是指夫妻双方都是真心相爱才在一起的。我这里要做的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看一看,运用法律的惩罚手段是不是能够增加有价值的婚姻。

      记者:有人认为,选择什么样的婚姻是个人的事情,国家和法律不应当干预。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您怎么看待婚姻,以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干预婚姻等问题?

      姚洋: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我们可以把婚姻看作一种长期合同,两个人签订合同,国家来认可,因而国家对于这个长期合同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就无须进行婚姻登记注册了。如果两个人只是同居在一起,不登记结婚,这种关系才是他们个人的事情。婚姻是大于感情的,婚姻具有它的社会功能,比如保持社会稳定,承担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等等。我认为,国家对婚姻的保护是必要的,保护到什么程度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记者:对婚外恋的处罚可以视作对合法婚姻的一种保护,但很多社会学家都在反对这一点。您认为这是一个程度问题吗?您和他们的观点有什么不同?

      姚洋:从目前情况来看,对法律惩罚婚外情持反对意见的人主要抱有三种理由。

      第一是认为惩罚婚外情是“道德的泛化”,就是说把道德的东西变成了法律。但我觉得这条理由很难站住脚,因为道德和法律之间很难有天然的界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实质从一开始就是把很多道德上的东西以条文的形式固定化制度化。

      第二是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说它侵犯了私人领域。我认为这也是有问题的。私人领域如何定义?没有天然的私人领域,私人领域说白了也是法律人为规定的。法律一方面在侵犯私人领域,另一方面也在保护个人的自由。惩罚婚外情也是同样的道理。你说是限制了搞婚外情一方的个人自由,但是它同样也是保护了另外一方不受侵害的自由。

      还有一个反对理由是认为限制婚外情是开历史倒车。我觉得这个讲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面,你很难说谁是先进的,谁是落后的,很难有一个标准去衡量。

      所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说,目前对法律惩罚婚外恋的反驳,在我看来都是站不住脚的。我的观点是,一定程度的法律肯定是必要的,而且法律还会对道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可以说是一个法律激进主义者,我认为必须要有法律,不仅要有法律,而且还要有严格的执法。但是如果法律过于细密,什么都要管,可能对社会并没有好处。在法律经济学中有一个“有效违约”的概念,就是说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如果有许多人违反,而且违反的好处要比遵守的好处大,在这种情况下这部法律是没有效率的。

      记者: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您认为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婚姻是有必要、有根据的,但是,您通过经济学分析发现,如果法律以惩罚婚外恋的方式保护婚姻、维持社会稳定的话很可能会得到一个与立法初衷相反的结果。或者说,您认为这样的法律是没有效率的。

      姚洋:可以这样讲。不管人们对待法律惩罚婚外恋的态度如何,对婚姻的理解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我们需要的是有价值的婚姻。这是分析前提。

      谈到法律惩罚,我们必须首先考虑惩罚的是什么样的人?惩罚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我们想惩罚的是那些婚姻问题上的“花花公子”,家里养了一个,外面又找了一个,但两边都不真正投入很多感情;还有一种人是“正人君子”,这种人对爱情和婚姻是非常执著的,但是因为找错了对象,婚姻对他变得毫无价值,如果离婚成本非常高,他就只有到外面找情人了。也就是说,“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这两种人都有可能发生婚外恋。

      对于“花花公子”来说,婚外恋和婚姻是互补的;而对于“正人君子”来说,婚外恋和婚姻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于是,我们可以得到三个命题。

      命题一:当离婚成本为零的时候,“正人君子”在婚姻破裂时会选择离婚而不是婚外情,“花花公子”的选择则取决于惩罚的大小。因此在离婚成本等于零的情况下,留在婚外情市场里头的只可能是那些“花花公子”,而不可能是“正人君子”。所以这时候惩罚是有效果的。

      命题二:当离婚成本较高时,一种可能情况就是,对婚外情的惩罚迫使“花花公子”放弃婚外情,但“正人君子”在婚姻破裂时却仍然会选择婚外情。此时婚外情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即“花花公子”被驱逐出市场,只有“正人君子”仍留在婚外情市场。

      命题三:惩罚婚外情可能导致婚姻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即只有“花花公子”结婚,而“正人君子”不结婚。

      在分析中所说的只是一个代表性的“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实际上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异质性的社会,很多人的效用都是不同的,从统计意义上来说,惩罚的更可能是“正人君子”而不是“花花公子”。另外,惩罚的效果可能使“正人君子”更不愿意结婚,但不会对“花花公子”结婚的意愿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惩罚的效果刚好是相反的,跟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法律惩罚婚外情为什么不会起到好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一视同仁的,惩罚是一视同仁的,法律不可能像伦理那样区分出“正人君子”还是“花花公子”。

      我一直强调,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不是不可以,但有一个程度问题,像这里讨论的婚姻这种东西,最好是让只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这样一些组织去管,可能会好一些。

      记者:在您的分析里面,离婚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您对这个概念是怎么定义的?而您认为,我们目前的离婚成本很高,这样的一个判断是怎么来的?

      姚洋:我这里说的离婚成本主要是指社会的压力,此外还有子女教育、社区压力、法律诉讼等问题带来的成本。我们中国的现实就是离婚成本很高,尤其是农村,一些女孩子出嫁实际上是减轻生存压力的需要,此外离婚妇女的处境非常艰难,比如责任田问题,还有在一个相对保守的环境中的压力。即便在城市,我们对离婚的宽容度和对单亲家庭的支持也是不够的。所以,我觉得对于提高婚姻质量来说,如何降低离婚成本,增加社会弹性可能是比惩罚婚外恋更有建设性的话题。张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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