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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登记具体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8 1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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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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