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深圳福田区登记补领离婚证明 |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6 10:1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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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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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050300606-20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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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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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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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辖区登记的补领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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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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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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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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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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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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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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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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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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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不在福田辖区的 福田辖区户籍居民 办理 补领离婚证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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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人类别 |
登记离婚不在福田辖区的 福田辖区户籍居民 |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民政部《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函〔200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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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当事人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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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须盖有公安部门的公章。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各自复印在一张A4纸上。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3、离婚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原办理离婚不是在福田辖区,而是在中国内地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现在要在福田婚姻登记处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持有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的档案证明。(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档案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4、照片(当事人应提交2张相同的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建议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单人彩照,粘贴尺寸(长×宽)3.5×4.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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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登记员受理后至办理完毕约需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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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区政府大院内,东面出口旁边的平房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2:00-5:30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为82928049,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 |
| 权利义务 |
申办人必须提供个人真实资料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9元/次。依据《粤费 深圳 024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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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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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受理补领离婚证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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