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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待命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为:
(一) 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其他障碍。是指不可抗力以外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不是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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