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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股票 离婚夫妻对簿公堂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30 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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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炒股,2007年离婚。9年时间中,股票在不断地变化,离婚的夫妇该如何分割这笔财产呢?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8年8月,邢女士与卫先生用婚后共同财产一起炒股,股票账户以卫先生的名义开设。2007年11月两人离婚,但股票分割问题没有解决。在此期间,卫先生已将股票账户连同里面的股票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

      为此,邢女士将卫先生及卫先生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对股票进行分割。

      庭审现场

      邢女士的律师宣读诉状时记者注意到,邢女士只表示“分割股票”及另行存在银行的股票收益,并没提到具体数额。

      之后,邢女士的律师的进一步陈述给出了答案。原来,双方的离婚官司打了很长一段时间,在诉讼过程中以及之后的时间里,股票和收益都在变化着,邢女士自己也不知道现在的股票账户里有什么股票,这些股票到底还值多少钱。

      接下来,被告一方的律师开始用长达40分钟的时间,对照着手里的大摞材料,陈述跌宕起伏的“炒股史”。

      “金健米业,13100股。最初每股买入是11.5元,2008年1月卖出8700股,卖出价每股9.97元。”

      “中船股份,15500股。最初是每股17.35元,后来在每股27.55元的时候卖出了一部分。2008年1月将剩余部分全部卖出,每股33.8元。”

      在被告一方律师陈述的过程中,邢女士的律师一直在安静地听着,不时作着记录。

      被告一方的律师表示,卫先生当初由于缺乏投资股票的经验,亏损特别严重。十几万元,赔到了几万元。办理离婚时,他把账户转给了父亲。

      按照他的说法,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当时按当天的收盘价计算,仅价值42000元。卫先生以45000元的价格将股票账户连同全部股票一起转让给父亲,父亲给了自己45000元。

      “我们认为,应该把这45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卫先生父亲接收账户以后的股票,不应在分割范畴内。”被告一方的律师说。

      这时,邢女士的律师终于开了口。她表示对资金流向及资金的现状均不认可,要求法院配合调查取证。最终,法官宣布将另行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庭后采访

      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在以前非常少见,只是在近两年,随着股票“牛市”的火爆,才逐渐增多起来。

      法官说,针对离婚后分割股票的案件,具体是应该“分割股票”,还是“按股票市值分割钱”,现有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都是由各个法官按照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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