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高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再婚不到一年却已分居半年的离婚案件。2007年4月,离异的肖女士经信息部介绍与同为离异的罗先生相识,相识后罗先生按当地习俗送给肖女士2000元见面礼及1万元彩礼,希望尽快结婚。肖女士虽对罗先生的家庭关系颇有微词,并认为太快结婚过于草率,但经旁人劝解,二人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的肖、罗二人常因各自小孩的抚养、收入的管理支配及相互间不信任等问题发生争吵。2007年11月,二人矛盾升级至分居的地步,甚至2008年的春节,肖女士也未与罗先生共度。分居后,双方来往甚少。2008年3月,肖女士以结婚草率、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罗先生也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同意离婚,但认为肖女士结婚不久便提出离婚系骗婚行为,其在婚前接受的12000元见面礼及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点评:本案中,肖女士与罗先生从相识到结婚不到两个月时间,在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在婚后又无法互相体谅,结婚不到半年便分居,且双方均已对婚姻绝望。
法院认为:肖女士与罗先生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许离婚;对于罗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是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罗先生与肖女士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了近半年,罗先生也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其没有证据证明婚前的彩礼给付导致了他生活困难,故而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法律硬性规定返还彩礼无依据,但高安法院并未就此一判了事,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和解释,肖女士自愿将尚未花完的3000元彩礼返还给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