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钱后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为了息事宁人,承诺如在深夜12时至次日凌晨7时不回家,则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妻子支付“空床费”。后来,丈夫为这“空床费”打了欠条。忍无可忍的妻子最终将他告上法庭,讨要丈夫欠下的“空床费"。
这起全国首例婚内“空床费”索赔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空床费”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法院认定“空床费”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丈夫为何欠下“空床费”?妻子又是如何追讨“空床费”的呢?
夜不归宿:丈夫欠下“空床费”十多年前,漂亮、温柔的陈丽在重庆一家国营大型企业上班,英俊的杨大强是她的同事。20岁刚出头的他俩经人介绍后,很快成了热恋中的情人。不久。他们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小两口恩恩爱爱,小日子过得非常幸福、甜蜜,令同事、朋友们羡慕不已。后来,他们的女儿出生后,更为这个家庭增添了一份快乐和幸福。女儿活泼可爱,非常讨人喜欢,丈夫在单位里人缘比较好,深受领导器重。陈丽非常满足,一心一意地为这个家而操劳。
几年后,女儿长大了,陈丽也觉得松了一口气。这时,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丈夫杨大强就辞了职,然后学做生意。陈丽一边在单位上班,一边帮助丈夫做生意。
丈夫头脑灵活、很能吃苦,加上豪爽大气,善交朋友,所做的建材生意很快赚了钱。为了多挣钱,他每天跑市场、谈生意,进货、送货,起早贪黑,四处奔忙。家,成了他来去匆匆的“旅馆”,妻子成了后院里那棵“老橡树”,一次次“视若无睹,两人的情感也开始淡漠。
好在通情达理的陈丽理解丈夫创业初期的不易。她虽然很难得到丈夫的体贴,但她想这只是暂时的。只要丈夫生意做顺了,就有时间陪她了。然而,这一切都只不过是陈丽的一厢情愿。当杨大强生意越来越好、钱财滚滚而来之时,他也越来越忙、越来越冷淡她了。
1998年,杨大强从银行贷了一笔款,加上两人的积蓄,开起了一家大型建材公司,专门经营木地板生意。他的头脑灵活,生意越做越火红,钱包越来越鼓了。
这时,杨大强在家里的时间更少了,每天几乎见不到他的人影。陈丽每天下班回到家里,面对空荡荡的屋子,心里异常落寞和莫名地烦躁。女儿在学校住读,只有到了周末,才回到家里,让陈丽感觉到家的一丝丝温暖和生气。深锁在无聊与寂寞中的她开始渴求以前清贫幸福的二人生活,于是,她多次向丈夫提出多在家里呆一会儿,陪陪自己。可丈夫一听就烦躁,说生意忙,然后,就像一阵风一样摔门而去。
周末或节假日,好不容易盼到杨大强回家吃晚饭,可不一会儿,他的手机又响了,是客户约他出去喝酒。他丢下筷子,抓起衣服,开车就溜了。晚上,陈丽早早地钻进了被窝,独自一人在宽大的床上翻来覆去,脑子里浮想联翩,却总是难以入睡。
都说有钱人的男人容易变坏,陈丽也随时防着这一点。有一天,陈丽给丈夫洗衣服时,闻到了衣服上有一股女人的香水味,女人天生的敏感让她意识到,丈夫有什么事瞒着她。
当天晚上,丈夫很晚才回家,陈丽问他衣服上的香水味到底是怎么回事。丈夫振振有词地说男人应酬,有女人陪喝酒也是正常,何必大惊小怪。陈丽仍然不依不饶。结果,两人大吵一架。这是他们结婚以来吵得最厉害的一次。当晚,两人分床睡觉,心寒的陈丽捂着被子哭了一宿,对丈夫非常失望。
从那以后,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甚至夜不归宿,这让陈丽异常痛苦。她苦口婆心地劝丈夫,要顾这个家。可是每次回敬她的不是丈夫的冷眼,就是丈夫不耐烦的辱骂。
2003年月7,陈丽从别人口中得知丈夫和一个年轻漂亮的洗脚妹好上了。她边明察暗访,边质问丈夫。丈夫并没有掩饰,承认了他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他辩解说,成功男人都有可能在外“沾花惹草”,但大家都是逢场作戏而已,没有人动真感情。他还讥笑她,越活越小心眼、小家子气,害怕自己的男人“飞”了。那天,两人又大吵了一场,最后不欢而散。
从那天起陈丽绞尽脑汁,想办法拉回丈夫的心。她想:不是男人有钱就变坏吗?掏空男人的口袋,男人会不会回家呢?
于是,丈夫当天晚上回来后,她就开始跟丈夫“摊牌”,说出了她久藏在心的“特别要求”:“你既然是我丈夫,就应尽丈夫之责,你白天在外忙生意,我可以不计较,但是,晚上必须回家来睡觉,如果在深夜零时至清晨7时这个时间段还不回家,每个小时就必须给我100元钱。你在外逍遥,就得给我补独守空房的费用。这也叫补偿一笔‘空床费’吧!”
当时,杨大强觉得陈丽这个想法很荒谬,坚决拒绝。陈丽开始哭闹,要他必须尽丈夫之责,否则,决不妥协。陈丽还边哭边数落他没人情味,有钱就忘了夫妻情。陈丽的数落让杨大强惭愧不已,觉得是自己对不起她,便答应说,如果真的回不了家,就每小时给她100元;如果整晚不回家,就给她700元。他想,有了这个“协议”,也就不怕妻子再纠缠自己了。但是,杨大强很快就发现,这个价钱太贵了,每晚700元,他实在难以支撑,他决定采取拖欠和打白条的方式,只要头晚没回来,第二天,他就规规矩矩打上白条:“昨晚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700元”。
每天晚上,陈丽辗转反侧,通宵难眠,她经常是捏着丈夫的欠条,泪流满面,伤心地哭到天亮!就这样,她和天天地期望,一天天地流泪,终于,她绝望了!离婚!与这个绝情的人断绝关系!在独守空床3个月后,心灰意冷的陈丽开始有了这个想法。
怒上法庭:“空床费”岂能成“白条”陈丽开始催丈夫还钱,可丈夫总是一种账多不愁的样子,耍赖不给钱。陈丽就想办法,甚至到丈夫办公室要。然而,丈夫不但不给钱,反而说一些讥讽她、侮辱她的话,甚至对她拳打脚踢。
陈丽手上有六七张欠条,一共有4000余元。这时,丈夫与她已经形同陌路,晚上根本就不回来,而且也不给她打欠条了,只要她敢去纠缠,丈夫就拳脚“侍候”她。
夫妻情缘已尽,柔弱的陈丽只好跑到妇联去投诉。妇联的工作人员耐心地给她做工作,让她好好回去和丈夫谈谈。正在这时,杨大强找到了陈丽,向她提出了离婚。
这时的陈丽又不同意离婚了,她考虑到女儿还在上中学,那样会伤害孩子的。
就在双方僵持的时候,2004年2月的一天,陈丽和丈夫发生了争吵,杨大强拿起啤酒瓶砸向她,还用凳子打她,抓住她的头往墙上撞。弱不禁风的她很快被撞得头破血流,住进了医院。
住院后,杨大强不仅没有不来看她一眼,连一分钱的医药费都不愿支付。陈丽彻底绝望了,答应和丈夫离婚。
这时,陈丽相隔起了丈夫欠下的“空床费”,就向他索要,但遭到了杨大强的拒绝。经过再三的考虑后,陈丽决定将杨大强推上被告席,讨要属于自己的“空床费”。陈丽说,她并不是为了要这4000余元钱,而是以此给杨大强一个教训,让大家知道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2004年3月,陈丽以遭遇家庭暴力和杨大强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陈丽在起诉书中要求与杨大强离婚,并要其付给她4000余元的“空床费”。同时,陈丽还要求其赔偿因家庭暴力导致自己受伤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以及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4年10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就陈丽是否因家庭暴力受伤,“空床费”是否合理等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法庭上,陈丽出示了被杨大强毒打受伤的医疗证明和伤情鉴定,声泪俱下地诉说了杨大强的种种行径。但杨大强否认他有家庭暴力,认为那些伤是陈丽自己造成的,与他没有关系。同时,杨大强说“空床费”是在陈丽的逼迫下写下的,不是他本人自愿写的。
但是,杨大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杨大强承认,他们夫妻俩曾多次打架。不服判决:“空床”伤害绝非精神损失费可弥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大强对陈丽使用了家庭暴力,因而陈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双方约定的“空床费”也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最后,法院除判决两人离婚外,还判决由杨大强赔偿陈丽4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分割相应的财产。
虽然官司赢了,但是陈丽并不高兴,她执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两码事,“空床费就是丈夫为自己夜不归宿、在外鬼混而付出的代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她因为遭遇了家庭暴力而提出的。所以,在诉讼请求中,“空床费”和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因而,陈丽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领情,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称陈丽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空床费”,是夫妻双方达成的一个“意思自治”协议,实际上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补偿费。所以,二审判决没有支持“空床费”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实施暴力方属过错方,受害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认定杨大强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支持了陈丽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并未直接支持“空床费”的诉讼请求。
“空床费”: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本案宣判后,关于“空床费”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和争论。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的沈仁刚认为,“空床费”的性质应当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姻法》规定了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可以提出赔偿,这些赔偿都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空床费”的实质是丈夫在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的赔偿承诺,其性质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
但是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公序良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这一婚姻关系包括性权利和性义务,如感情不和,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包括“性权利和义务”在内的婚姻关系。
因此,法院不宜支持“空床费”。一旦支持,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夫妻一方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埋单”,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
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得知此案后认为,女方当事人和她丈夫协议的“空床费”这个概念并不是很准确。因为“空床”无非想说明夫妻同床。同居义务内容很丰富,包括夫妻在婚姻供住所里互相帮助、支持。性生活在当中是一个成分,但不是惟一的成分。“空床”应是泛指夫妻间的义务。
全国妇联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认为,类似这样的“空床”协议签订之后,夫妻关系必将会进一步恶化。本来夫妻间出现了矛盾,应该从感情的角度出发相互谅解。双方尽量不要采取一些伤害对方感情的方式。
她还认为,类似案件的判决一定不要提倡“钱性交易”。在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中,有时候,法院判决有一个导向的作用。针对该妇女采用这种方式维权,不值得效仿,金钱不能替代真实的情感,只会毒化婚姻,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调整夫妻间的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