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新娘楼兰和李强新婚仅十天,就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两个月后被确诊为感染了严重性病。追问新郎才知道其隐瞒了6年性病史,并且新郎在婚检时有意避开了泌尿检查。她悲愤之余,认为这种婚姻应属无效婚姻,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当楼兰向派出所举报时,却被告知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楼兰丈夫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楼兰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但派出所不能立案。楼兰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也认为“此案存在争议”,建议她“先民事后刑事”。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新郎李强对此反应激烈,否认自己传播性病给楼兰,也坚决否认自己染有性病。不少读者提出疑问,如:楼兰是否能如愿获判“无效婚姻”?她说的被感染上“非淋”,病源是“生殖系统衣原体和支原体感染”,在婚检中是否能被查出来?
律师说法:属于无效婚姻尚难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仅以报道中涉及的事例,我觉得现有法律可以认定当事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至于新娘要求追究新郎“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可能行不通;新娘能否要求民事赔偿,要看审理与举证的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其中一种情形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新郎早已感染性病,这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但男方向女方隐瞒了这一禁止结婚的疾病,本身也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欺骗。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后治愈”的时间限制,但如果女方起诉时未治愈,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新娘婚内感染性病,能否追究新郎“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呢?这首先要看新郎主观上是否有伤害新娘的“故意”。法律概念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从报纸上看,司法机关要认定新郎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比较困难。另从法医鉴定的角度看,我国目前施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没有性病伤害的相关规定。所以,本案对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也不具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本案无法认定新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实际上,性病传染对配偶身心造成的伤害程度并不亚于“轻伤”。对于配偶一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另一方感染性病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可能是今后立法过程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说刑事诉讼对证据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那么这一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女方举证证明男方的过错造成其伤害应该相对容易得多。女方只要举证证明其性病极有可能是被男方传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认定女方的性病是男方所传染的,并且确定男方必须赔偿女方发生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除非男方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女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并可能受到第三者的性病传染,才可以推翻女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