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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财产和债务的界定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0 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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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财产
        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及其收益;
        4.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所有以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5.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二、个人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共同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有证据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婚前一方所负债务;
        3.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难以知晓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个人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明确知道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对外所负债务;
        2.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其债务属个人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自筹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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