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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0 16: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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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

    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

    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

    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

    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

    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

    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

    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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