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夫妻债务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深圳离婚网: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0 16:26:5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答: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

    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

    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的,

    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

    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

    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

    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

    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

    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深圳离婚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