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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老年人婚姻权利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5 15: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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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老年人婚姻权利的规定。 

       
    一、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必要性
        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然而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是,丧偶或者离异的老人不在少数,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碍多、麻烦大、难上难。因此需要在这次修改婚姻法时,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使“婚姻自由”在老年人婚姻问题上有具体的体现,以达到保障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目的。 
        
    二、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基本内涵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从这条规定来看,主要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父母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其自主决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后的生活。
        第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如何变化,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消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三、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绝赡养老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规定给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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