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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后一方所还贷 不应当做共同财产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4 1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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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丈夫结婚后因小事多次发生争吵,我为此想离婚。为了挽救我们的婚姻,婆婆提议让我们买一套房,她付首付款。后来,婆婆履行诺言付了首付款20万元。

      可是买房还不到一个月,我与丈夫还是分居了,我们各自掌管自己的工资,剩余的房款由他偿还。

      丈夫起诉要求离婚,我提出房子归丈夫所有,他给我一定的补偿款。丈夫却称,首付款是他妈妈付的,房贷是由他还的,不同意给我补偿款。

      请问丈夫的说法合理吗?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答: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你与你丈夫购买房屋所付的首付款,是你们在结婚后由你婆婆为你们双方所出,应视为你婆婆对你们两人的赠与。据此,你丈夫应给付你10万元。

      对这套房子已经归还贷款部分,因为是发生在两人分居后,双方各自掌管工资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所以应归你丈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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