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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父赠的财产 离婚后丈夫是否有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9 16: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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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的郭先生与妻子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由于夫妻关系不和,两人一直在闹离婚。郭先生妻子手上有一笔数额较大的财产,是结婚前后岳父陆续给妻子的。郭先生想了解在离婚后,这笔财产自己是否也有份。

        郭先生告诉记者,他跟妻子相恋6年后结婚。可能是别人所说的七年之痒在做怪,结婚后没多长时间,两人关系就开始逐渐冷淡下来。

        郭先生出生于普通的人家,家中经济条件一般。但郭先生妻子的娘家很有钱,妻子的父母很早就离异了,岳父为了补偿女儿,在结婚前后,不时给女儿一些钱。

        郭先生和在妻子结婚后,两人供房子很拮据。岳父看到小夫妻俩供房子比较辛苦,于是把自己名下的一些股票转给了女儿。此外,岳父还把自己名下的几处房产也赠给了女儿。

        可能自小在单亲的家庭环境中长大,郭先生的妻子脾气比较暴躁,而且结婚后一直不愿意要孩子。为此,夫妻关系比较紧张,经常闹离婚。

        郭先生说,妻子曾明确表示,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她父亲给的,即使离婚也不会让郭先生分到。

        对妻子的这种说法,郭先生觉得有疑问,家中的财产有结婚前岳父给妻子的,也有结婚后岳父给妻子的,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两人离婚后,自己是否有权利分到一部分呢?

        吴定兵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郭先生与妻子结婚后,妻子名下的财产虽然大部分是岳父赠与的,但在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为婚前财产,或所有权为他人享有的情况下,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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