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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夫妻也要明算账吗?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1 1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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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感情问题的缠绵悱恻,钱财之事更能叫我们伤筋动骨。当一切问题都以白纸黑字的形式摊在桌面上,这才是对人品和亲密关系的最大考验。想知道他有多爱你,想知道他是否真的坦坦荡荡,那么,去和他谈谈钱的事吧。

        
         婚姻财产如何区分

        
         刘嘉玲的名言:他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很多时候,我们不愿意去面对“钱”这个问题。太伤感情,太伤自尊,太伤面子,太—不像两口子了。

        
         要知道男人是不是爱你,需要看他是否会向你求婚,但要想知道男人的人品,再也没有比分手时候看的更清楚。结婚的时候你的就是我的,可一旦分开,不是你的,就是我的。

        
         我们毕竟不是生活在童话中,在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还有什么比保护自己更重要。在宣誓的时候我们要相信忠贞不渝,在拥抱的时候我们要全心全意,但在签字画押的时候,女人起码要分出5%的精力,算算这笔婚姻的账。

          婚内财产

        
         焦点问题:这钱是你的还是我的?

        
         典型案例:陈先生从香港来上海投资多年,并在上海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结婚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同意离婚,但当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陈先生的房屋,或要求陈先生按房屋现在市场价值补偿一半现金。

        

          引用《婚姻法》: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专家分析:由于房屋是陈先生结婚前购买的,结婚后没有变更产权人或者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屋仍然应该属于陈先生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主张权利的。

        
         例外情况:如果陈先生将该房屋不是自己居住而是用于出租,那么女方就可以向陈先生要求分割,在婚姻期间因出租该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婚内债务

        
         焦点问题:老公和老婆,借钱还要不要还?

        
         典型案例:赵女士与郭先生于2004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宴举办前,郭先生送给赵女士美金4800元作为聘礼。然而婚后夫妻不断发生争吵。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郭先生曾在婚前和婚后各向自己借过一次钱,总额是9万元,要求郭先生归还,并出示了郭先生立下的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借款时间为2004年10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上的借款时间是同年12月10日,金额是人民币4万元。

        
         对此,郭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他以借钱时已是事实夫妻为由,拒绝还钱,此外还要求赵女士返还聘礼。

        
         引用《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否则将视为共同财产。

        
         专家分析:在此案例中,关键是如何界定两笔钱的性质。5万元是郭先生婚前所借,理应归还。但是4万元“借款”发生在婚后,应该确认其婚内借贷的效力,还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

        
         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赵女士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这笔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

                 赵女士应归还郭先生礼金2000美元;而郭先生则应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另4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半所有,由郭先生支付给赵女士人民币2万元。

        
         特别关注:为避免将来可能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产生争执,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是自己婚前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做明确的约定,如有必要最好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财产协议的公证或见证手续。 
        婚前继承

        
         焦点问题:一个人的继承,属于两个人吗?

        
         典型案例:丁先生与徐女士于2000年结婚。1999年丁先生父母因发生意外双双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由丁先生和其弟共同继承,当时该房产未予以分割。2005年,因该房屋动迁,丁先生获得货币补偿款30万元。同年,丁先生与徐女士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

        
         徐女士要求丁先生婚后继承所得的3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丁先生则认为,该笔财产是其婚前继承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引用《婚姻法》:财产的取得以所有权取得时间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依法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该财产实质还是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分析:丁先生和徐女士没有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特别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实质是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不同理解。

        
         丁先生取得遗产继承权利的时间是婚前,即其父母去世继承开始发生时,而实际取得财产时间是在婚后。根据《婚姻法》,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后实际取得,该财产仍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基于以上理由徐女士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项财产。 
         婚外赠予

        
         焦点问题:他送给别人的钱,我能要回来吗?

                典型案例:杨先生与白女士于1987年结婚。2004年5月,杨先生因婚外情被发现,两人离婚。之后白女士无意间得知,离婚前丈夫通过不同方式赠与情人一笔钱。因此联系三人同时到场,就此笔钱的归属权以及分配权,杨先生、白女士和情人产生争执,第三方称,杨先生曾承诺为她购置房产,前后金额总计共有10万元,此次谈话在公开情况下,被白女士全程录音。

        
         引用《婚姻法》: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专家分析:白女士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录音,因此录音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录音中,情人承认接受了杨先生的10万元,尽管没有书面证据,但是情人自己承认,法院予以认定。

        
         杨先生瞒着白女士,擅自将钱款赠与和他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人,赠与行为为非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白女士许可,所以杨先生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情人应偿还这笔钱款。

        
         后记:不论恋爱时多么亲密无间,一旦不爱了,触及到钱财产物都是极伤感情的,甚至撕破脸皮也不在少数……所以为了将来留后路也好,为了家庭财务管理方便也好,JM们对自己的血汗钱还是谨慎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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