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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5 14: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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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本条是有关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
    一、经济帮助:
    一是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资助的制度。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
    二是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经济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二、怎样实施经济帮助:
    一是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二是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三是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是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三、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
    (二)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
    (三)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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