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在广义上,婚内强奸被定义为任何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在妻子不会同意的情形下,违背妻子意愿而进行的性交或插入。婚内强奸极可能发生在那些同时具有其它暴力形式的关系当中。被丈夫强奸的妇女还可能有其它身体上的后果。不过, 必需意识到的一点是, 婚内强奸是明显的犯罪行为。
I) 中国有关强奸犯罪的法律规定
说明:
中国有关强奸的法律并没有明确承认或者排除婚内强奸。《刑法》第236条规定如下: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
除了在下列情形中发生违背妇女意愿的性交活动之外,(1)在强迫或买卖婚姻中;(2)在双方分居期间;(3)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妇女遭受施暴成性丈夫的性暴力的条款。
在法律没有明确免除婚内强奸者责任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对强奸罪的广义解释来认定婚内强奸。
中国的一些司法判决及学者主张可对下列行为按强奸罪提出指控:
1.丈夫强迫妻子性交,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夫妇分居期间(丈夫)强迫(妻子)性交,可以认定为是强奸。
3.试图强奸(妻子),但是由于(妻子)有病未遂,可视为强奸。
4.丈夫强迫妻子与他人性交或教唆协助他人奸污妻子。
上海的首例婚内强奸案判决是由青浦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号作出的。被告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他在法院于1997年10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之后、但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强迫他的前妻钱某与他发生性关系。这是通过司法程序承认婚内强奸方面迈出的重要的第一步。
2000年6月,安徽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案情大体如下:
Y女士经媒人介绍与X先生认识。Y女士拒绝了X的求婚,但她的家里接受了男方家里送来的聘礼。在母亲的压力下,Y女士只得按照当地风俗与X先生举行了婚礼。婚礼举行后,双方并没有随即进行婚姻登记。Y女士并不愿意与X先生同居。随后,Y女士控告X先生强奸。法院最后判处被告X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然而,大众却同情支持X先生、反对Y女士的做法。他们许多人认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婚姻登记,但由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姻也是成立的。X有权与Y发生性关系。
请思考这一部分的一些学者提出的有关新《婚姻法》的观点。同时思考下列文摘。
A) Yuhong Zhao:“中国的家庭暴力:探索法律和社会反响”,载《加州洛杉玑太平洋盆地法律杂志》, 2002年,18 UCLA Pac. Basin L.J. 211 (Spring 2001).
性虐待
中国的性虐待到处蔓延。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性虐待和性伤害。《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 但它并没有明确承认或者拒绝承认婚内强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了1)奸淫被拐卖妇女;(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2)在双方分居期间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以及3)在女方提出离婚申请之后强迫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三种情形,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有丈夫以暴力强奸妻子的法律规定。
上海的首例婚内强奸案判决是由青浦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号作出的。被告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他在法院于1997年10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之后、但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强迫他的前妻钱某与他发生性关系。上述案件被广泛报道并被看成是司法承认婚内强奸的第一步。但是对于发生在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妇间的绝大多数性虐待案件来说,该案并不具有代表性。
此外也可以考虑: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罪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必须“恶劣”或者 “特别恶劣”。这种虐待行为必须是“持续的、规律性的和一贯性的” [1]
上海的首例婚内强奸案判决是由青浦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号作出的。被告王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他在法院于1997年10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之后、但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强迫他的前妻钱某与他发生性关系。
为婚内强奸受害者提供保护的一些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通则》第103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2条: 婚姻自由,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3条 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选择的行为,禁止虐待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民法通则》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有下列侵犯他人公民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3)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
保障妇女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
妇女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刑法》第234条,第235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第36条)
妇女隐私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未成年人保障法》第30条,《刑法》第237条, 第246条)
II) 美国的婚内强奸
1990年,美国强奸案数量和发案率都名列世界前茅。据估计,在美国,每六分钟就有一名妇女被强奸,而且通常被害妇女认识该强奸犯。大多数强奸都是现任丈夫或前夫或男友干的。1988年,美国卫生局长发现,美国成年妇女身体健康的头号危险来自于家庭暴力。
在历史上,英国普通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免除了丈夫强奸妻子的刑事责任。[2] 婚内强奸免责制强调一种没有正当性的观点:即只有在伴随有身体伤害的情况下, 婚姻关系中未经同意的性伤害才有问题。通过婚姻,丈夫与妻子在法律上被当作是同一人, 丈夫与妻子在法律上融为一体。这一个人就是丈夫。[3] 17世纪时,许多国家制定法律,允许丈夫用一根小于拇指的细软鞭条惩罚他的妻子[4] 一直到1970年代末期,通过妇女运动的斗争,美国的一些州或者全面废除、或者部分修改了婚内强奸免责制。
然而,美国许多州仍然需要废除婚内强奸免责制所留下的各种痕迹。一些州还允许婚内强奸部分免责。截至到1999年,只有17个州以及哥仑比亚特区完全废除了婚内强奸免责制,其它各州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婚内强奸免责制。婚内强奸免责制仍然以奉行苛刻的报告方针或者必须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报告婚内强奸等形式继续存在着。其他一些州则把婚内强奸当作不那么严重的犯罪。例如,在宾西法尼亚州,配偶间的性伤害必须在90天之内报案,而一级强奸罪的报案时效是5年。此外,婚内强奸的最高刑罚比非配偶间的强奸的刑罚要低得多。在维吉利亚州,对婚内强奸的处罚比非婚内强奸要轻,只有在被害人遭受性伤害后10天内报案,才可对婚内强奸犯提出刑事控告。在俄亥俄州,只对配偶双方分居时发生的性伤害行为予以追究。
英国也仍然没有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但是英国法院已经承认如果议会不修改法律,与未婚妇女比较起来,已婚妇女会受不公正对待并被置于不利地位。
象中国一样,在英国,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婚内强奸开始要承担刑事责任。在配偶已经订有分居协议、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法院下达了保护令以及离婚令等情形下发生的强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婚内强奸的法律在扩大。然而,在英国,除非丈夫对妻子使用极度暴力,一般来说,丈夫强奸妻子受到的刑罚比陌生人强奸妇女所受的刑罚要轻。
美国的一些婚内强奸案
State 诉 Rideout
John Rideout是美国第一位被指控强奸妻子的丈夫。案发时他与妻子结婚并住在一起。这一审判源于1978年的一个事件。Rideout女士作证说,某日午休后,她丈夫要求与她做爱,在被拒之后,他使用暴力抓住她,并经过一连串密集的威胁和打击之后,强迫她与他性交。尽管这一案件的结果是被告被宣判无罪,但该案带来的积极效果是它成为一个激励妇女起来争取废除婚内强奸免责制的契机。
People诉讼M.D.
在案发之时,该案的被告和被害人尚维系婚姻并住在一起。案发的晚上被告M.D.男士回到家时,他的妻子L.D.已经上床睡觉。当女士L.D.不能响应丈夫的性交要求时,被告指控L.D.有婚外情。该男士宣称他欲火胸中烧无法再等待。于是,他开始捶打该女士,并使她觉得窒息。M.D.男士接着用前臂把妻子抱下床,拔掉她的内裤,分开她的双腿,然后将其生殖器插入L.D.的阴道。约在10分钟的强迫性交之后,L.D.女士得以把M.D.男士推开。但M.D追逐L.D到浴室,客厅,并因为对L.D关于他们之间做爱频率安排问题的回答不满而变得气急败坏。他把妻子拖到卧室。在床上,该男士抓住一根床柱,威胁要杀死妻子。在逼迫妻子进行口交之后,他再次将L.D双腿分开,把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完事之后,他把自己的身体压在妻子身上,两次把拳头和一个鸡蛋塞进妻子阴道,然后,被告把被害人拽进浴室淋浴,当着被害人的面手淫,并指导被害人口交。当M.D.还在浴室时,L.D.跑出来向警察求救。被害人身上大面积流血,后来被诊断为身体受到终身伤害。
法院判决被告强奸罪成立。理由是:
第一,配偶间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与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并不能成为免除配偶强奸责任的充分理由。法院宣称,并不是对强奸的指控,而是强奸行为本身毁灭了婚姻关系。
第二,婚内强奸之恶劣程度并不比婚外强奸轻。事实上,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中的性侵犯者给被害人带来的创伤比陌生人强奸留下的还要严重。
第三,法院也同时表示不认同下述观点:想报复丈夫的妻子可能以性侵犯名义对丈夫提起虚假指控。
一个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美国案例
Warren 诉 State
在这个里程碑性的案例中,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宣称,“佐治亚州的强奸法中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可以不承担责任”。一个妇女并不能因为她结婚而被迫放弃她所拥有的要求州政府保护她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被指控强奸妻子,对妻子鸡奸并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发生时被告与被害人是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向佐治亚州最高法院上诉时,被告称,由于婚内强奸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中固有的,因此在法律上不可能指控丈夫强奸和鸡奸妻子。
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佐治亚州强奸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承认婚内强奸可以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对法律条文的广义性和一般性解释,应当认为法律禁止丈夫强奸妻子。
理解在家庭暴力环境中常常发生婚内强奸
人们经常会问,为什么一个女的会与殴打或强奸她的伴侣在一起。“无助意识理论”可以引起被虐妇女的心理变化。在不断遭受虐待后,受虐妇女会觉得自己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使自己逃离这种环境的反映能力已经丧失。不断遭受殴打的结果是被殴打妇女渐渐失去了行为动机,在被殴打环境中处于消极状态。
以专家证据鉴定婚内强奸和被虐妇女综合症
一旦提起诉讼,被殴打妇女可能会改变主意,不去告发施暴者,撤诉,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公开宣布放弃所有努力。当被害人指控施暴者时,她描述的性侵犯行为会不连贯,其宣读证词的方式也会导致人们认为她的证词缺乏可信。专家关于被害人的创伤的作证的好处在于能够提高女性被害人作证的可信度,特别是当那些没有作出“正确”反应的女被害人的作证被认为不足信时,(例如没有及时通知警察等),专家作证作用更大。专家作证能够证明,当一个年轻的受害者作证指控自己所爱的人时,其内心会有一种罪恶感,会不断琢磨自己这样做是否正确。专家证据还有利于让陪审团知道不仅某个被害人而且其它的许多婚内强奸案受害人也一样对控告施暴者踟蹰再三。因此,这些婚内强奸受害者经常不会及时把自己被强奸之事报告给警察。
让刑事司法制度认识婚内强奸
临床研究表明,对虐待性的家庭关系的认识超出了一般的执法者、检察官和陪审员的常规智慧,这样,除非公诉人引进专家证据去反驳那些流行的荒诞说辞,陪审员一般无法认识到婚内强奸案被害人的证据的可信度。因此,对执法官员们、法官、公诉人进行增加婚内强奸问题的敏感性培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III)其他国家的婚内强奸状况
性暴力,包括强奸,是指一方在一定情景下通过强制方式从事的具有性本质的行为。……性暴力并不仅仅限于对人的身体侵犯,它还包括那些与性交插入无关甚至无身体接触的行为。
摘自1998年国际刑事法庭对卢旺达大屠杀案的判决-Jean Paul Akayesu案。
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例如,埃塞俄比亚、黎巴嫩、乌拉圭, 婚内强奸不是刑事强奸犯罪。在这些国家,男人强奸妇女不承当刑事责任,如果这些男人与被害人结婚的话。例如,《乌拉圭刑法典》第116条规定,在强奸、强暴猥亵犯罪、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奸或者诱拐妇女的罪行的情形下,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结婚,上述行为不再视为犯罪并不再施加刑罚。
A) 印度
世界上一些国家仍然实行婚内强奸责任豁免。例如,《印度刑法典》第375部分规定,丈夫与年满16岁以上的妻子性交,不构成强奸。
B)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刑法》第8(1)条规定:只要按照当时任何成文法规定,一名男子与他妻子的婚姻属于有效,或者被联邦认为有效,那么该男子与其妻子性交就不属强奸。
C)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74年《巴布亚新几内亚》刑法第357部分规定:任何人与其妻子之外的任何妇女或少女性交,而未经该女性同意或使用武力迫使该女性同意的,犯有强奸罪。
D)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刑法典第103(1)规定:以武力或威胁方式强迫与不是妻子的妇女性交,或威胁该妇女生命和身体或威胁与该妇女关系密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处一至十年有期徒刑。
E) 尼泊尔
尼泊尔最高法院最近宣布丈夫强迫妻子性交将会被当作强奸罪受到指控。这个里程碑性的判决是2001年7月尼泊尔的一个妇女权利组织--“妇女、法律与发展论坛”提出的一个诉讼后的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宣布,在未经妻子同意情况下的婚内性交,构成强奸。它还表示,不能以宗教为借口袒护丈夫强奸妻子。法院下令议会修正当前有关强奸的法律以反映最新判决,但没有给出最后期限。
尼泊尔的妇女组织都表示欢迎最高法院的判决,但仅仅制定一条婚内强奸的法律是不够的。承认婚内强奸是一种犯罪仅仅是禁绝这种罪行的第一步。这些组织强调严格执行该项法律的重要性,以及有必要广泛宣传该项法律,以帮助妇女更加了解婚内强奸问题,并造就一个能使受害者无所畏惧地站出来保护自己的环境。在尼泊尔议会修改现存有关强奸的法律之前,司法援助工作者将使用民事法律中的条款来帮助那些寻求摆脱丈夫虐待的妇女。
为当事人制定一个具体的安全计划
为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制定的安全计划
1.如果马上要发生争吵,设法将争吵发生的地方转移到最低风险的地方。例如, 设法不要在浴室、车库、厨房、靠近武器的地方或者在没有出口的房间争吵。
2.如果家里不适合逗留,我能够呆在XXXX。练习如何安全逃脱;从门、窗子或树上逃脱。
3.把你的钱包、皮夹、钥匙、多余的钱以及其它重要文件集中放置一处,这样一旦需要,你可以拿上这些物品迅速逃离。
4.请求你的邻居听到你房间发出可疑声音时给警察打电话。
5.教孩子如何给警察和火警打电话。
6.如果你不得不离开你的房子,你可以到XXXXX或者XXXXX。
7.在银行开设自己的储蓄存款帐户。
8.随身保留家庭和朋友的号码。
9.与孩子一起仔细检查安全计划还有什么遗漏和不周全。
安全住所
如果你的伴侣再也不与你住一起,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安全:
· 换门窗上的锁。
· 关门关窗。
· 教孩子在你不在家的时候不要开门。
· 教孩子在被诱拐时打对方付款电话。
· 告诉邻居,如果目睹伴侣出现在房间时给警察打电话。
我离开时该携带什么
· 身份证。
· 驾驶执照。
· 孩子出生证明。
· 出生证明。
· 钱。
· 房屋承租、出租合同、房屋契约。
· 银行存折。
· 银行支票。
· 保险文件。
· 房屋钥匙。
· 供自己和孩子用的药物。
· 能够变卖的值钱的小物件。
· 地址薄。
· 照片。
· 医院病历。
· 珠宝。
· 毯子。
· 重要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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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某一个典型案件中,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20年婚姻关系中的13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情节“恶劣”这一要求。法院一审判决指出:“自诉人和被告结婚20多年,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殴打自讼人10余次已被法庭查实无误。但被告对自讼人的伤害和殴打只是偶然发生,不是经常性的、规律性的和一贯性的,每次殴打自讼人时,被告人都有站得住的理由。被告没有虐待自讼人的意图。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分项目报告和摘要,2002年7月。.
[2] Matthew Hale先生认为,丈夫不可能因为强奸合法妻子而犯罪。因为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相互同意和契约关系表明妻子把自己交给了丈夫。这种同意和契约是不可撤销的。这是婚内强奸免责制的历史正当性。” 前英国王座法院首席法官Matthew Hale先生的观点以及他的论文《1736年国王辩护史》(the 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 of 1736)在美国广为传播。Jill Elaine Hasday, 88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0 at P. 1396. Weishaupt诉 Commonwealth, 227 Va. 389, 396, 315 S.E. 2d 847, 850 (1984).
[3].William Blackstone, 《英国法律释义》(Commentaries),载于Linda Jackson:《婚内强奸:高标准已经确立》(A Higher Standard is in Order), William and journal of Women and the Law at 186, Fall 1994
[4]. 同上注,以及 Bracher at 159; Woo at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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