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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5 14: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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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    
       
    一、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这里所谓“其他交往的权利”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等情形。
    理解探望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二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三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四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探望权的行使:
    一是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逗留式,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

    二是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时间、方式问题,应先由父母共同协商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商或者虽然协商但不能就探望方式、时间达成协议,引起纠纷的,探望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三、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探望权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是探望权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是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谁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由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恢复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探望权。对于探望权的恢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恢复探望权的条件。恢复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已经完全消失;二是恢复探望权的程序。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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