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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女方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抚养权能否变更,有关人员和单位当然可以起诉,但是最终是否变更,取决于母亲是否履行了监护义务。监护义务参见《民通意见》第10条,母亲的内向不能成为是否履行了监护义务的标准,是否履行监护义务还要有其他的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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