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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后,父亲拖延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4 1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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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正在高中就读的女学生章丽,自从其父亲章明清与母亲李玉宁离异,她随母生活后,一直没有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育费。章丽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讨抚育费,并要求提高生活费标准。近日,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章明清应补付章丽生活费人民币2.22万元;章明清应自2008年2月1日起,按月给付章丽生活费人民币300元至18周岁止;其间,教育、医疗费由章明清承担一半。
        
        2001年11月6日,章丽的母亲与父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章丽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章丽生活费人民币300元至她工作为止,教育、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父母离婚后,父亲拖延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至今。
        
        今年2月,章丽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补付2001年11月至2008年1月的生活费2.22万元、初中三年的教育费4.8万元以及自2008年2月起每月生活费增加到500元,教育和医疗费仍由父亲承担一半。父亲对章丽的上述陈述没有异议,愿意补付,但认为无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支付。同时,章丽就读民办初中未经其同意,学费多少亦不知晓,所以不同意支付教育费4.8万元。另外,父亲还认为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无力再增加支付生活费,要求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审理中,章丽自愿放弃要求父亲支付教育费4.8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本案被告离婚后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拖延履行抚养义务至今,显属无理。原告要求被告补付抚育费2.2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认为自己无力一次性支付,要求分期付款,与法相悖,难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支付生活费至500元,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考虑,但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予以举证,故法院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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