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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房升值 离婚夫妻按比例分利
    作者:佚名  来源:    在婚前支付按揭首付款后,男子结婚了。两人闹离婚,法院把房子判给了男方,但按出资比例,两人分割了房屋升值利益。这是启用诉调对接制度以来,北碚区法院选编给人民调解委员  发布时间:2008-4-26 1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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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前支付按揭首付款后,男子结婚了。两人闹离婚,法院把房子判给了男方,但按出资比例,两人分割了房屋升值利益。这是启用诉调对接制度以来,北碚区法院选编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个真实审判案例。该院程晓东副院长说。“遇到这一类案子,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就能有一个合法、统一的尺度了。”
        房产证还没办就离婚

        据介绍,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李某在婚前即2003年1月7日按揭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李某婚前已支付按揭首付款合计108929.8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308651元。但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张某(女)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

        一审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期日2005年7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104.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至结案之时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李某婚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李某继续履行,李某则对张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

        按比例分割增值利益

        因此,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如下分割:李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提前偿还按揭贷款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李某婚前出资108929.8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李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6元归个人所有,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4元,由两人平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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