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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起诉离婚方知婚姻无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3 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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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某和男方李某在登记结婚时,李某因未到法定婚龄,便采取虚报年龄的办法蒙混过关,骗领了结婚登记证书。未料两人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贾某无法忍受便将李某告上法庭。此时,“夫妻”俩才明白两人的婚姻从一开始就属于无效婚姻。在这种情况下,贾某如何获得法律支持呢?

      案例回放:

           某和李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二人相处时间短,导致婚后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发生口角,直致大打出手。三天一大打两天一小吵的日子使贾某实在无法忍受下去,贾某于是在去年8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李某离婚,并在诉状中提到了二人结婚时,被告李某虚报年龄,未到法定婚龄骗取了登记机关,领到了结婚登记证书一事。

          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确在登记结婚时未满二十二周岁,李某对此无异议,但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承办法官的法律解释,二人方知双方是在男方不满二十二周岁时办的结婚登记手续,从一开始就属于无效婚姻,只是二人都觉得领到了合法的结婚证,就属于合法的婚姻了。因此女方诉讼请求离婚,男方则答辩不离。

      法官析法:

      此案在确定了一方不够婚龄而结婚的前提下,就不涉及离婚的范畴,而是婚姻无效的调整范围。原告只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加之查明的事实成立,就可获得法律支持。我国婚姻法中的确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属婚姻无效。法定的婚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的婚龄指已满二十二周岁或二十周岁。否则任何一方不管采取何种途径获得的合法婚姻登记,任何时候都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间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所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用非正常程序领取了结婚证,属无效婚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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