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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的一些特殊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4 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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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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