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收养赠与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4 15:58:5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

    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