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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如何合法继承农村房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6 15: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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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年近八旬的农妇张某手拿一大堆证明材料来到丰台区长辛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希望法律援助能够帮助自己解决困惑已久的遗嘱继承问题。

        张某与丈夫共育有两儿一女,十年前,张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全家因遗产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享有四间房屋的所有权。张某虽然取得了村里的四间房屋,但因年事已高,大女儿主动挑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十年如一日尽心尽力的侍候老人,老人深有感触。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几个子女因为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张某想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四间房屋留给大女儿。但是张某不知道怎样才能让城镇居民身份的大女儿继承四间农村房屋,其中会涉及那些法律问题?经邻居提醒,张某在大女儿的陪同下来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工作人员告诉张某,四间房屋属于张某私人的合法财产,张某依法有权处分。虽然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但并不影响张某通过遗嘱处分四间房屋所有权。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承认公证、代书、录音等方式的遗嘱。其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方式。特别在继承不动产上,建议张某最好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公证时,需要出示四间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张某可以凭手中的宅基地审批表和94年法院判决到镇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该部门出示证明自己是房屋合法所有人的证明。当然,张某也可以采取自书、代书等其他合法方式立遗嘱。

        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由于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本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城市居民继承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农村宅基地各种纠纷日益增多,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空白点,各地在登记、流转方面不能一致,建议有关方面及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加强规范调整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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