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婚姻條例》註冊結婚之外,有甚麼其他類型的婚姻會獲香港法律承認?在外國註冊結婚或按照中國傳統習俗結婚或無註冊的配偶,可否在香港申請離婚?
註冊婚姻
自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夫婦須按照《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1章)指定之程序結婚方屬有效。一般而言,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之終身結合並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必須在其中一個婚姻註冊處或持牌的宗教祟拜地點進行結婚儀式,才是正式註冊婚姻。
外國婚姻
在外國按照當地有效的法律而舉行的婚禮,通常與在香港註冊結婚一樣獲承認有效。
舊式婚姻及新式婚姻
除註冊婚姻和外國婚姻之外,本地法律亦承認 另外兩類 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在香港締結的婚姻。
- 舊式婚姻
第一類是舊式婚姻,即按照中國傳統習俗,依循雙方位於新界鄉村沿用的禮儀,或依循雙方家族原居地–即在中國故鄉適用的儀式而結合的夫婦。
- 新式婚姻
另一類是新式婚姻。婚姻要獲得承認,必須是涉及一男一女,而雙方當時均年滿十六歲兼且未曾結婚,有關婚禮亦已公開宣佈和有見證人,有時更需要在婚禮完成後舉行公開的慶祝。
後述這兩類結婚 (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 均可以事後在婚姻註冊處補辦註冊。如其中一方拒絕補辦註冊手續,另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而其後可單方面補辦註冊手續。
關於註冊婚姻或外國婚姻之離婚申請必須經由香港家事法庭辦理。
關於舊式結婚的離婚程序,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首先補辦結婚註冊手續,或經由區域法院確認婚姻有效。如雙方同意離婚,他們必須在指定公職人員面前,經由該公職人員解釋有關後果之後再簽署一份協議。假如單方面要求離婚, 可以按照 一般程序向法庭申請。
如果是新式婚姻並雙方同意離婚,雙方可在指定的公職人員面前辦理離婚,並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一份書面文件,清楚列明有關婚姻已經完全解除。
如有需要,上述兩類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在離婚後獲得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