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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男朋友可以到(香港婚姻登记处)先办理以下手续:
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凡拟结婚人士,不论拟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或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婚礼,或由婚礼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礼,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向本港的婚姻登记处直接递交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拟结婚双方无须受居留条件所限制,亦可以属任何国籍人士.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以西历计算).
如何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除在海外递交的通知书外,拟结婚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把已签名的拟结婚通知书交往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给本港的婚姻登记处。并须出示拟结婚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
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他们必须提供双方的下列个人资料:
全名;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鳏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职业;
年龄;
住址;
双方父母的姓名;及如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的身分(即婚姻条例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并须提交与该有关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
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士):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但超过十六岁,又非鳏夫或寡妇,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该同意书。
离婚人士/鳏夫或寡妇: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拟结婚人士是鳏夫或寡妇,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如离婚文件或死亡证明书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这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及结婚仪式的安排:
拟结婚通知书须在接收通知书的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为期最少十五整天.
在这段期间内,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如对该宗婚姻提出反对,可以在登记官出示以供查阅的通知书的副本上写上「不准」一词,加上签署及书明反对该宗拟缔结的婚姻所凭的身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该人其实并非在法律上获授权,则可准许该宗婚姻继续办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反对有效,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可就登记官的决定藉呈请书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由法庭裁决该宗上诉。原讼法庭的裁决即属最后决定.
拟结婚通知书展示满十五整天后,如无人提出反对,婚礼便可举行.
拟结婚人士应事先就婚礼的确实日期和时间,与婚姻登记处的主管婚姻登记官商议。如婚礼拟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举行,则与主礼的神职人员商议。如聘用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则与该婚姻监礼人商议.
发出拟结婚通知书后,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结婚,否则该项通知即完全作废;之后双方必须重新发出通知,始可结婚.
预约举行婚礼时间,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每位人士都能获得公平的机会选择合意的婚期。拟结婚人士可在举行婚礼日期三个月前的十四日内透过互联网或互动话音回应系统预约一个时间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服务只适用於拟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人士。若选择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可向婚姻登记处査询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安排.
在婚姻登记处举行的仪式:
新郎及新娘应按照与婚姻登记官约定的时间十五分钟前到达,并携同两位见证人签署作证.
他们可邀请亲友到场观礼.
在婚礼进行中,双方可交换戒指.
结婚双方及见证人须在一式两份的结婚证书上签署。婚姻登记官须将一份证书交予结婚双方,并将另外一份在婚姻登记处存档.
费用:
各项收费是根据《婚姻条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所订的应缴费用而徵收.
1.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港币 $305.
2.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
(a)正常办公时间内港币 $715.
(b)正常办公时间以外(非公众假期的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港币 $1,935.
谁可在海外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如拟结婚的双方均居於海外,但有意在香港结婚,可在海外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如何在海外递交通知书:
他们应直接致函香港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并填写该份表格.
填妥表格后,应尽快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表格寄回该办事处.
拟结婚双方在表格上的签署,须由其居住国家的一位公证人认证.
订明费用应以银行汇票缴交,抬头人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应连同已填妥的拟结婚通知书一并寄回.
拟结婚人士可以书信形式提出预约排期举行婚礼的要求,并连同填妥的拟结婚通知书一并寄回.
通知期由该办事处收到通知书的翌日起计算.
婚姻登记处会发信给拟结婚双方,以确认举行婚礼的时间和地点.
香港入境事务处官方网站
http://www.immd.gov.hk/chtml/bdmreg_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