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港人离婚涉港结婚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香港《婚姻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30 15:26:2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876年3月1日经港督批准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有:
     

          (1) 婚姻注册官及礼拜堂执照及其公告。

          (2) 预定结婚者须呈交申报书及申报书的存档,陈列于结婚申报册备案,申报后三个月不结婚则作废及特别许可的发放等。

          (3) 发放证书或许可证前所需誓言,一方不足16岁的证书不予签发,父母同意书之出示,禁发证书的权利及注册官对该权利的查究。

           (4) 在婚姻注册官前举行婚礼或领有特别许可证者可在其他地方举行婚礼,结婚证书的认证,更正,无效婚姻,未经适当人士同意与未成年人结婚等。

           (5) 罚则,包括对主行神职人员违例、欠交证书、移去记录、未经授权而主持婚礼者等的罚则。

          (6) 罚款,表格的采用,服务费用及其减免,违例事项及其处置。

          (7) 已按旧式结婚的人士可根据本例注册结婚,临终婚礼与举行此种婚礼的规定。

           (8) 附表,各种表格及收费表两份。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