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除因被告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等情形下的
离婚诉讼时可以不经调解程序以外,其他离婚案件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以下。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