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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周小姐与胡先生因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涉及房产等共同财产的分
割,在法院审理期间,男方为私吞女方应分的房产,利用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而委托中介公
司将该涉讼房产卖出,在买卖双方一同在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之时,女方
闻讯赶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并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了法院的案件受理知书,要求登记中心
不予登记。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实男女双方确实存在着离婚纠纷,遂作出了暂缓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了男方。
二、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该案例因涉及的房产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且法院还在审理中,产权纠纷尚未解
决,所以登记机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产权纠纷尚未解决
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深圳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