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26男岁军某与梁某女22岁的身由相识并恋爱。不久,双方未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2005年8月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 2007年6月,梁某离开军某及未满2岁的幼子外出打工不归,并拒绝对儿子尽抚养义务。军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
法庭判决
深圳某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军某与梁某非婚生子随军某生活,由梁梁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姻姻法专家刘伟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本案中的非婚生子应当享有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其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和期限应参照《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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