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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重婚生子诉请离婚,妻子可否要求精神赔偿案例点评之五十一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20 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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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李某和林某于1994年结婚。李长期在外打工,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6年1月,李再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但法院仍不予支持。

      李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2007年6月30日,李铭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1月,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由林抚养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林同意离婚但要求李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至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洁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0元。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本案中,李铭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一方。婚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以离婚为基础,有些无过错的当事人,虽然希望法律惩罚有过错一方,但考虑家庭稳定因素又不愿离婚,这样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数额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过错方的承受能力作出。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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