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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提起损害赔偿案 之六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9 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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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回放

         黄先生与小姐于2006年在深圳相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小姐隐瞒了自己的刚烈的性格,先生一直以为娶到了一位温柔又美丽的妻子。故沉浸在新婚的幸福感受之中。可惜好景不长,刚度完蜜月,有一次双方为小事发生争吵,原本性格温柔的小莫终于露出了自己暴躁的性格,把家里的东西摔烂,并多次猛扇先生的耳光,等先生还没有缓过神来,其面部与手臂均已被抓伤,先生不敢把事情搞大,更不敢还手,只能使劲抱住小莫,等小莫精疲力竭后方才平息下来。

         此后小莫又多次实施暴力行为。06年10月,小莫又对先生发起攻击,致使先生肢体多处受伤,左腿被抓伤,小莫还拿菜刀威胁先生,在万般无奈下,爱面子的先生终于选择了报警。并拍照与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黄先生已无法忍受小莫的暴力行为,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莫给予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是较典型的因家庭暴力而在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案件。本案的过错方在女方,这是本案的又一新的特点。纵观案情特发表以下点评:

    (1)何谓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小莫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特征,故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受害人先生即时向派出所报警,并即时做了伤情鉴定,取得了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为下一步的维权奠定了基础。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黄先生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正是依据的上述法律规定,故黄先生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帮助,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深圳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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