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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回放
梁先生与欧阳小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并于2006年9月在深圳市福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车、股票、基金、存款及公司股权等均作了分割。2007年9月,也就是在离婚一年后,女方欧阳小姐发现男方在东莞松山湖购有豪宅一套,且在男方名下,而购房的时间恰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应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女方在取证后于07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该套房产,法院也同意立案受理。
(二)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是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
故本案女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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