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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协议离婚赔偿纠纷案 之十一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9 0: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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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回放

    丈夫张强与妻子杨方在婚前签订一协议。按协议约定:

    1、张强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张强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强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杨方统一管理和支配,杨方每月给张强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强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强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强婚前的房产归杨方所有,张强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强向杨方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强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强在离婚时向杨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杨方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杨方向张强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杨方搬出张强的住房;
    第三、即使杨方提出离婚,张强仍需向杨方支付4万元钱款。

        张强与杨方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张强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杨方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强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强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应过户给杨方,并由张强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强每月向杨方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杨方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强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张强并无过错,也无向杨方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杨方,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杨方,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深圳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强向杨方提出离婚时,应向杨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张强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关于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本案中,张强与杨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本案中,张强与杨方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张强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杨方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张强在离婚后需继续向杨方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显失公平,主要考虑张强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房贷继续由杨方偿还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此案例给拟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提了个醒,即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多从理性而非冲动的态度来拟定协议的内容及起草协议。并且,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不会对协议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签订婚前或婚内协议,当事人慎之再慎!

                       

                                                     撰稿人:婚姻法专家 刘伟民 (未经许可,勿转载)

                                                                     深圳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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