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在解除时,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深圳离婚网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